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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8日,歐盟委員會向世貿組織(WTO)提交了G/TBT/N/EU/897號通報,提議修訂(EC) No 1907/2006附錄XVII第63條,增加對PVC 製品中鉛及其含鉛化合物的管控,該限制旨在減少PVC 製品中鉛的釋放,從而減少人體接觸鉛這種有毒金屬,保護人類健康或安全。擬增加的要求具體如下:
物質名稱 | 限制條件 |
鉛CAS No 7439-92-1EC No 231-100-4及鉛得化合物 | 15. 不得用於由氯乙烯('PVC') 聚合物或共聚物製成的物品。 16.若鉛在PVC材料中的濃度(以鉛金屬表示)等於或大於0.1%(以重量計),則該PVC物品不得投放市場。 17. 第15段和第16段將從本修訂法規生效後的24個月+1天后的相應日期起實施。 18. 作為豁免,第15 和16 段不適用於以下含有再生硬質PVC 的PVC 製品,直至本修訂法規生效後的10年後的相應日期。前提是鉛在再生硬質PVC中的濃度(以金屬計)小於1.5%(以重量計),且已用新生產的PVC或其他材料覆蓋該再生硬質PVC,覆蓋層的鉛濃度(以金屬計)小於0.1%(以重量計): (a) 用於建築物和土木工程的外部應用的型材和板材,不包括甲板和露台; (b) 用於甲板和露台的型材和板材,前提是回收的PVC 用於中間層,並完全覆蓋一層新生產的PVC 或其他材料; (c) 用於建築物和土木工程的隱蔽空間或空隙的型材和板材(在正常使用期間無法進入的地方,不包括維護,例如電纜管道); (d) 用於室內建築應用的型材和板材,前提是型材或板材在安裝後面向建築物佔用區域的整個表面是使用新生產的PVC 或其他材料生產的; (e) 多層管(不包括飲用水管),條件是回收的PVC 用於中間層,並完全覆蓋一層新生產的PVC 或其他材料; (f) 配件,不包括飲用水管配件。 從第(a)至(d)項所述物品類別回收的硬質聚氯乙烯,只可用於生產上述任何類別的新物品。 供應含有鉛濃度(以金屬表示)等於或大於鉛重量0.1%的回收硬聚氯乙烯物品的供應商,在將該物品投放市場前,須確保該物品有明顯、清楚及不可抹去的標記: “Contains lead”(“含鉛”)。因商品的性質不能在商品上標明的,應當在商品的包裝上標明。 含有再生硬質PVC的PVC物品供應商,應按成員國執法部門的要求提交書面證明文件,以證明這些產品中的PVC的回收來源聲稱的真實性。由機構出具的可追溯性和回收成分證書,例如根據EN 15343:2007或同等認可標准出具的證書,可用於證明在歐盟生產的PVC物品的此類聲稱的真實性。對進口物品中PVC的回收來源聲稱,應附有由獨立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可追溯性和回收成分的證書以提供同等證明。 19. 作為豁免,第15 和16 段不適用於: (a) 鉛酸電池中的PVC-二氧化矽隔板,直到本法規生效後10 年的日期; (b) 第1段按照第2至第5段規定的條款和第7段按照第8和第10段規定的條款;; (c) 範圍內的物品: (i) 條例(EC) No 1935/2004; (ii) 指令2011/65/EU; (iii) 指令94/62/EC; 20. 作為豁免,第16段不適用於在本修訂法規生效後24個月內投放市場的PVC物品。 (a) 在合理可預見的條件下僅供戶外使用的物品; |
相關鏈接: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2/TBT/EEC/22_3991_00_e.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2/TBT/EEC/22_3991_01_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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